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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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司:负责国家原子能机构的行政、后勤和保障体系,负责核材料管制的实体保卫和核电站消防工作的管理;

2. 系统工程司:负责组织重大核能科研项目的论证,负责核电站和核燃料的发展规划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国家核事故应急的日常工作;

3. 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协调原子能领域政府及国际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承办核进出口许可审查及政府保证;

4. 综合计划司:负责审批核能研究规划,编制核能开发的年度计划;

5. 科技质量司:负责组织开展核能预先研究,制定核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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