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和拟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
2. 负责研究制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3. 负责我国和平利用核能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立项审批、负责监督、协调重大核能科研项目的执行;
4. 实施和核材料管制,实施核出口审查和管理;
5. 负责核领域政府间及国际组织间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活动;
6. 牵头组织国家核事故协调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原子能机构设五个业务司:行政司、系统工程司、国际合作司、综合计划司和科技质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