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出口管制海关关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张 静 2005.8.30
核问题是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它有特殊的政治敏感性和专业性。加强核不扩散及出口控制,对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也符合我国自身的利益。此次由海关总署政法司、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军控协会共同主办的专门针对海关一线关员的核出口管制培训班,办得很及时,对提高大家对核出口管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执法力度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核出口控制,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长期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次培训班为我们进一步加强交流,合力执法奠定基础。借此机会,我简要介绍一下国防科工委在出口管制方面的有关职能。
依据国内有关法规,国务院为国防科工委保留的涉及出口管制的行政许可有三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六项。核心的审批职能有两方面:即军品出口审批和核出口的审批。
在军品出口方面,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作为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职能分工,对我国军品出口实施管理。
军品出口的管理职责主要有:
组织制订国家军品出口的方针、政策以及军贸发展规划;
拟订军品出口管理法规和清单;
负责军贸产品出口立项的审查以及军品出口项目、合同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核发军品出口许可证;
负责军品加工贸易的审批工作;
负责组织国防科技工业军控研究及相关常规武器军控条约履约的综合管理工作,等等。
根据国防科工委职责,制定了《国防科工委军品出口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针对军贸产品立项审批、出口项目审批、出口合同审批以及出口许可证申领和签发等四个阶段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在核技术与贸易出口方面,国防科工委负责核出口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核进出口活动,包括核材料、核设备、核设施及相关技术的转让,不同于普通商品的进出口,它与一个国家核工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经济发展乃至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专业性。在国际上各国对核出口的控制都高度重视,有严格的法规,国际上也有专门的条约,比如核不扩散条约,也就是NPT条约,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NPT缔约国。除条约外,国际上还有专门的出口控制机制,即“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负责 “核出口控制准则”和“控制清单”的制定。为了保证核出口或核技术的转让仅用于和平目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承担着对被转让的核材料或核设施实施保障监督的职责,即进行核查。此外,各主要核合作国家之间还签订有双边政府间核能合作协定,有关核出口都被纳入协定的框架下执行。因此,对核出口的控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出口环节,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及承担的国际义务等诸多方面。例如,我国从加拿大进口的重水堆核电站及俄罗斯进口的铀浓缩厂,都纳入了双边政府间核能合作协定,并承担了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保障监督的义务。具体来说,国防科工委作为我国核行业主管部门,不仅负责核出口审批,还负责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以及双边政府间核能合作协定的履行等。
核出口管制还有另一个特点,就是专业性。本次培训班除安排了有关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及出口控制机制、我国核出口管制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介绍外,还特意邀请了核工业的一些老领导、老专家做有关核知识、核工业方面的讲座,同时,还安排了参观核电厂等。希望通过此次培训,使大家除对核出口管制有所了解外,还对核工业有一个感性认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我们逐步完善了国家的核进出口控制法规,也基本做到了与国际防扩散机制的接轨。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深地体会到普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海关总署多年来对国防科工委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对此,我代表国防科工委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希望通过联合办班,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合作,使我们在共同执法的同时,更多地宣传核法规,把我们的核进出口工作做得更加有效。
附件:
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行政许可项目
1、军品出口(含民用枪支、弹药)审批
2、核出口物项及相关技术审批
3、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审核
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国际展览审批
2、军品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3、外军人员来华和驻华武官参观访问军工企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
4、国防科技工业国际合作审批
5、我国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项目和相关活动审批
6、进口核设备及相关技术保障监督审批
责任编辑:古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