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核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科工法字[2000]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 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89) 审批对象:过境转运核产品的经营单位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贾锦蕾 联系电话:010-88581301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根据《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和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 3、具有国防科工委批准的核产品过境运输、转运运输经营权;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6、具有满足法规要求的实物保护措施。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申请文件(一式四份,样式见《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2、相关文件: 运输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进口国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已缔结生效的保障监督协定; 进口国政府关于经中国过境的核产品纳入保障协定,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承诺; 有关产品特性、包装等详细说明。 ● 标准:提交的申请表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四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并转相关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 标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四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同意发放许可文件建议;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发放许可文件建议及理由。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领导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并交由审查人员送商务部进行复审。 四、告知 ● 工作标准:归档备案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四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报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