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审批对象:核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变更、验收。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陈丹华 联系电话:010-88581559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条件 1、核电企业或核电厂建设单位。 2、具备法人资格。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政策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具备完成消防工程的实力。 ● 消防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核岛、常规岛工程初步设计消防审查需提交: (1)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消防专篇。 2、核岛、常规岛工程施工设计、设计变更消防审查需提供: (1)申请文件。 (2)施工设计消防专篇。 (3)消防设计施工图。 3、核岛、常规岛以外工程施工设计、设计变更消防审查需提交: (1)申请文件。 (2)消防设计专篇。 (3)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消防给水设计、气体灭火设计、防排烟及通风空调设计、电气设计。 4、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文件。 (2)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5)各种消防设施中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的检测报告。 (6)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7)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核岛、常规岛工程验收)。 ● 标准 1、提交的内容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2、申请件必须是正式文件。 3、送审的图纸需盖设计单位有效的图纸报审专用章。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保卫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申请件及报审内容。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受理并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件及报审内容退回报审单位,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通知报审单位。 二、审查 ● 标准:同受理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保卫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消防专家,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核电厂防火安全规范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形成专家审查论证结论。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3、研究对专家审查论证结论,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办公厅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领导。 ●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五、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报审单位。 2、制发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保卫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报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