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

时间:2005年12月17日 字体:  

项目名称: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审批对象:核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变更、验收。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陈丹华
联系电话:010-88581559
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请条件
1、核电企业或核电厂建设单位。
2、具备法人资格。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政策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具备完成消防工程的实力。
消防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核岛、常规岛工程初步设计消防审查需提交:
(1)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消防专篇。
2、核岛、常规岛工程施工设计、设计变更消防审查需提供:
(1)申请文件。
(2)施工设计消防专篇。
(3)消防设计施工图。
3、核岛、常规岛以外工程施工设计、设计变更消防审查需提交:      
(1)申请文件。
(2)消防设计专篇。
(3)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消防给水设计、气体灭火设计、防排烟及通风空调设计、电气设计。
4、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文件。
(2)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5)各种消防设施中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的检测报告。
(6)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7)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核岛、常规岛工程验收)。
标准
1、提交的内容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2、申请件必须是正式文件。
3、送审的图纸需盖设计单位有效的图纸报审专用章。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保卫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申请件及报审内容。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受理并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件及报审内容退回报审单位,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通知报审单位。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保卫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消防专家,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核电厂防火安全规范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形成专家审查论证结论。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3、研究对专家审查论证结论,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审定人员。
三、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办公厅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四、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报审单位。
2、制发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保卫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报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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