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审批 审批依据: 1、《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法[2003]5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国发[1987]57号) 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 审批对象:乏燃料托运人或乏燃料托运代理人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贾锦蕾 联系电话:010-88581301 审批程序: 乏燃料转移审批 一、受理 ● 根据《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乏燃料托运人具有核材料持有资质,乏燃料托运代理人具有核材料托运代理资质; 2、所委托的承运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乏燃料转移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样式见《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 2、相关文件: 运输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拟转移乏燃料的详细资料; 乏燃料运输中核损害民事责任的说明; 其他必要的文件。 ● 标准:提交的申请表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四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并转相关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 标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四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就申请文件中存在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符合要求的,提出同意转移乏燃料建议;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乏燃料转移的建议及理由。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标准:同审查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二司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四、批准 ● 标准:同审查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委领导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审批。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乏燃料转移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允许乏燃料转移的决定。 乏燃料启运审批 一、受理 ● 根据《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乏燃料托运人具有核材料持有资质,乏燃料托运代理人具有核材料托运代理资质; 2、所委托的承运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具有满足法规要求的实物保护及保密措施。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乏燃料启运请示报告; 2、相关文件: 乏燃料转移批准文件; 乏燃料货包设计批准文件; 超限运输批准文件; 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批准文件; 乏燃料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批准文件;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所规定的资料。 对于相同乏燃料货包后续运输的启运申请,可只提供乏燃料转移批准文件,启运乏燃料的类型与数量、启运时间,以及上述其余各项变更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 标准: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四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并转相关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 标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四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就申请文件中存在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符合要求的,提出同意乏燃料启运建议;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乏燃料启运建议及理由。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标准:同审查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二司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四、批准 ● 标准:同审查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委领导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审批。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乏燃料启运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允许乏燃料启运的决定。 五、告知 ● 工作标准:归档备案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四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归档备案,并将启运批准文件抄送公安部、交通部、卫生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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