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审核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245号)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经商务部登记的从事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 李森 联系电话:010-88581387 审核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的条件: 从事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的出口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3、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 4、最终用户证明; 5、接受方依照《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6、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标准:提交的申请书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司五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商务部转来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及时受理并转相关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退回商务部,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由商务部告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 标准:申请单位具备法定的申请条件,所提的申请材料符合实际、内容准确、完整清晰、格式统一、真实有效。 ● 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司五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发放许可证建议,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材料转审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发放许可证建议及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材料转审定人员。 如某项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提出会商外交部或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议。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司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商务部有关会签文件上填写司局意见。符合标准的,建议商务部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标准的,建议商务部不予发放许可证。其中涉及重大、敏感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的,提出审定意见,报国防科工委领导审批。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委领导。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审核,并在商务部会签文件上签署国防科工委意见。符合标准的,建议商务部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标准的,建议商务部不予发放许可证。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做出要求商务部会商外交部或报国务院审批的决定。 五、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商务部审核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司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国防科工委的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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