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核事故应急事项审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第124号令) 2、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国家核应急预案》(国核应委[2002]1号) 3、国防科工委《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国防科工委令11号) 4、国防科工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科工二司[2001]1033号) 5、国防科工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核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科工二司[2002]22号) 6、国防科工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规定》(科工二司[2003]169号) 7、国防科工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规定》(科工二司[2001]449号) 8、卫生部、国防科工委《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卫法监发[2002]133号) 9、国家计委、财政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管理规定》(计核电[1998]262号) 10、国家标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GB/T 17680.1-5) 审批对象:相关省核应急机构或核电厂营运单位。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巢哲雄 联系电话:010-88581296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受理的条件:省或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含修订版)应分别经省核应急委负责人或核电厂营运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核事故应急预案审批申请书; 2、核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3、核事故应急预案(一式二十份); 4、需要专门说明的补充材料。 ● 标准:所提交的申请书和应急预案文本应符合“审批项目依据”所列文件的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实事求是,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具体如下: 1、应急体系和应急组织基本建立,骨干配备基本到位,管理制度基本确立; 2、应急设施准备方案基本拟就; 3、场内与场外应急接口关系基本明确; 4、应急准备资金渠道基本确定; 5、相关资料齐全、科学、准确; 6、应急预案文本己经审定、签字; 7、关于应急预案的修订版,所有变动部分,理由充分,且均得到落实,可操作性强,并已经审定、签字。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核应急审查人员。 ● 职责与权限: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检查申请书和所附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告知申请单位接受申请;若不符合要求,则告知相关事项,予以补充。 二、审查 ● 方式方法:指定专家函审或会议审查。 ● 职责与权限:拟定审查计划(包括主要审查议题、审查专家人选、时间安排、会议安排等),经核应急处处长认可后,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按规范要求进行审查,重点是格式与内容、与相关法规和标准的适应性、主要问题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标准:核事故应急计划的标准格式与内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可操作性强。保证不同单位针对同一核电厂或核电基地的核事故应急计划相互之间衔接一致。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核应急处处长。 ● 职责与权限:审查责任分管人提出审查议题和安排,组织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审定。 三、审批 ● 标准:同审查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系统工程二司或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人。 ● 职责与权限:审定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核应急处办理审批文书;系统工程二司负责人或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审批文件。 四、告知 ● 标准:审批文书和归档材料办妥。 ● 本岗位责任人:核应急审查责任分管人。 ● 告知:告知申请单位审查意见,以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的名义行文,要求按审查意见完善应急计划文本,根据演习情况进行经验反馈,由省核应急委或核电厂营运单位颁布执行。签字后的应急计划正式文本(附有关审查意见、审评意见)(一式五份)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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