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审批 审批依据: 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 3、《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审批对象: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苟峰 联系电话:010-88581290 审批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国防科工委成立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负责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工作。 一、受理 ● 申请人员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学力、实践经历、培训经历和健康条件。 2、由所在单位推荐。 ● 申请人员需提交的材料:资格鉴定申请表及单位推荐证明。 ● 标准:提交的申请表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五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 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实际、内容准确、完整清晰、格式统一、真实有效。申请人员通过资格鉴定考试成绩合格。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五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鉴定考试。符合标准、成绩合格的,提出同意颁发资格证书建议;不符合标准、成绩不合格的,提出不同意颁发资格证书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批准人员。 三、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五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审批。符合标准的,做出同意颁发证书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发证的决定。 四、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2、本部门意见完整、准确;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五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在证书中加盖印章,颁发证书,并告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报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项目名称: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审批 审批依据: 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 3、《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审批对象: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苟峰 联系电话:010-88581290 审批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国防科工委成立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负责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工作。 一、受理 ● 申请人员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学力、实践经历、培训经历和健康条件。 2、由所在单位推荐。 ● 申请人员需提交的材料:资格鉴定申请表及单位推荐证明。 ● 标准:提交的申请表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五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 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实际、内容准确、完整清晰、格式统一、真实有效。申请人员通过资格鉴定考试成绩合格。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五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鉴定考试。符合标准、成绩合格的,提出同意颁发资格证书建议;不符合标准、成绩不合格的,提出不同意颁发资格证书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批准人员。 三、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五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审批。符合标准的,做出同意颁发证书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发证的决定。 四、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2、本部门意见完整、准确;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五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在证书中加盖印章,颁发证书,并告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报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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