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3日电 为期4周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年审议大会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幕,来自187个缔约国的代表将对该条约自2000年以来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并将围绕核不扩散、核裁军与和平利用核能三大条约目标展开讨论。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英国、美国、苏联等59个国家于1968年7月1日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旨在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共有11条规定,主要内容是:核武器国家不得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不协助、鼓励或引导无核武器国家获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各缔约国承诺在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的前提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活动;各国应就早日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有效措施及缔结一项全面彻底裁军条约进行谈判。条约还特别规定,核武器国家系指在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该条约于1970年3月正式生效。1995年4月,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审议和延长《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大会上,决定无限期延长条约。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扩散,1997年5月1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了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这是自1970年通过第一批依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无核武器国家缔结的全面保障协定实施细则以来,对机构保障体系所作的最重要修订。附加议定书的标准文本由序言、18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有关国家提供有关核燃料循环的一切信息,以及视察员进入这些场所的权利;有关一国核场址上的一切建筑物的信息及视察员临时通知进入这些建筑物的权利;改进视察员指派过程的行政安排,发放多次入境签证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的权利;国际原子能机构遵守实施的卫生、安全、实物和其他保安方面的规定及尊重个人权利,并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由此得知的商业、技术和工业秘密以及其他机密信息等。
中国于1992年3月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8年12月签署了附加议定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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