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至17日,2016年第二次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审查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相关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草案进行审查。
会议听取了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状态报告的介绍,审查通过了1项部门规章《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报批稿初稿),2项导则《研究堆定期安全审查》(报批稿初稿)和《研究堆长期停堆安全管理》(报批稿初稿),以及1项标准《核电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报批稿初稿)。对5项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的认可审查意见进行审议:认可了《核电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空气启动系统设计准则》、《核电厂选址假想事故源项确定准则》、关于应用于核电厂的一级概率安全评价的《第1部分:总体要求》、《第6部分:功率运行其他外部事件筛选和保守分析》及《第7部分:功率运行强风》。
会议还审查通过了1项技术文件《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准则》(送审稿)和1项标准《电子束和X射线辐照装置辐射安全标准》(送审稿)。
但标准《内陆核电厂环境水体中放射性核素监测和评价》(报批稿初稿)此次审查会未获通过,将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来源:国家核安全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