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核与辐射安全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或合并
发布日期:2013-05-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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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印发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显示,多项核与辐射安全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或合并。
根据《意见》提出的行政审批职能优化方案,跨省(区、市)的500千伏及以下交流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及该类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军队医院外的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意见》,多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合并。单列的“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后者的1个子项。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的3项行政许可(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许可、制造许可以及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合并为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