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20周年回顾
1984年1月,中国正式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简称“机构”),开始了同该机构的全面合作。机构《规约》规定了其活动的两大宗旨:一是促进核科技发展,为世界和平与繁荣做贡献;二是承担保障监督任务,为国际核不扩散事业提供保证。中国经过近50年的努力,建立了完整的核科技和核工业体系,是具有军民两种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国际核社会中有独特的地位。中国加入机构无疑大大增强了该机构在国际核事务活动中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在20年的实践中,中国充分显示了对机构的作用与贡献,并在这种实践中同机构及其成员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促进核科技发展
促进核科技发展,推动核能和平利用是机构一贯致力的法定目标。
中国积极支持机构的技术援助合作活动。自加入机构以来,中国历年均按比额交纳自愿捐款。过去20年,中国总计向机构提供了约1300万美元的技术合作捐款、约110万美元用于亚太地区核科技合作协定(RCA)项目的特别捐款,以及用于支持机构若干示范项目的额外捐款。此外,中国还向机构其他成员国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实物援助,为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积极参与机构的技术合作。1984年我国加入机构之时,正值我国核工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机构援助的重点正是我国所需要的。充分利用机构的技术合作,能为我国的核技术发展服务。与此同时,我国制定了与机构合作“有取有予”的政策,利用我国成熟的技术和专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我国先后承担过机构的铀矿地质、铀矿冶、核电核安全、研究堆、同位素制备和应用、核农学、核医学、工业应用等方面的技术援助项目,围绕项目的实施,我国派出了上百次的专家服务,提供了大量设备,同时接待了几百人次项目内的科访和培训人员。除技术援助项目外,机构技术合作的其他重要方式是为发展中国家核技术人员举办培训班和会议。据统计,中国从1986年即参加机构后的第三年,首次为机构举办培训班开始,近20年中,中国在自己的核技术优势领域为机构举办了地区、跨地区国际性培训班约75期,培训了来自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约1500名学员;举办了各类专题报告会、研讨会约60次;接待了约300人次的科学访问和进修学习。与此同时,中国还向30多个国家提供了近700人次的专家服务。作为亚太地区国家,中国尤其积极地参加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支持下的“亚太地区核科技合作协定”(RCA)活动,并成为该协定框架下核农学领域合作的牵头国和该领域核应用技术的主要传播者和重要的培训基地。
国际原子能机构主办的国际核情报系统(INIS)和核数据部(NDS)是世界上两大核科技信息交流中心。过去的20年中,中国向国际核情报系统提交了期刊、科技报告、会议论文、年度研究报告、专题报告、科技图书等多种核科技文献资料,其中以电子形式传输的文献(摘要)每年在3000篇以上,供100多个成员国使用。中国提供的核科技信息数量大、质量好,受到国际同行的一致好评。在核数据领域,中国的CENNDL-2是世界上5个主要的评价核数据库之一。它的数据在国际上发行和提供使用,受到国际核科技界的很大重视,一些评价数据已为国际广泛采用,中国的核理论模型计算程序被选入欧洲数据库的占其选入同类程序的19%,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
制定核领域的公约是一项须由成员国通力合作才能完成的工作。20年来,机构主持制定过《核事故和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关于核损害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安全公约》及《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中国政府非常重视这些公约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每次都派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官员和专家参加相关工作。中国代表及专家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情况的建设性意见,许多意见和建议受到与会各方的重视并被采纳。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机构为强调受援国的主动性与更多投入,把以援助为主的项目改进为以成员国自己努力为主的“技术合作项目”,把其基金改称为“技术合作基金”,并有意识地提出了“国家计划框架”、“示范项目”等概念并付诸实施。中国对机构技术合作的这些战略政策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使机构促进性活动有了新的发展。中国在同机构的合作中,积极响应机构的举措,对新的做法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探讨,在受援国家中起到了示范作用。2003年年底,中国按照机构的要求,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国家计划框架》(2003-2008),再次以突出的表现和成果,支持了机构技术合作的战略政策与实践。
防止核武器扩散
促进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同时又防止由于这种合作导致核武器扩散是中国的既定国策。中国自加入机构后,便采取各种措施和步骤,在保障领域同机构进行密切合作。
中国加入机构伊始,便开始考虑把自己的一些民用核设施提交机构进行保障。1988年,中国政府签订了自愿保障协定,把研究堆、核电站(后来又增加了浓缩铀厂和元件厂)提交给机构实施保障监督。中国签订自愿保障协定,表明中国对机构保障目标的支持,也使机构完成了在全部核武器国家中实施保障监督的任务,从而增强了无核武器国家同机构签订相应协定的信心。另一方面,机构通过对中国元件厂和浓缩铀厂的监督视察,掌握和发展了对复杂核设施的监督技术与方法。这是中国对国际核不扩散事业的贡献。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与机构在保障方面的合作更加密切。机构根据国际防核扩散形势的需要,开始建立对无核武器国家核进出口的通报机制。中国积极支持机构的这一机制,迅速做出决定,并通知机构,中国将“在连续的基础上向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总量超过一有效千克核材料的情况”。后来,我国政府再次主动向机构提出扩大通报的范围。中国的行动,有力地促进了机构通报机制的发展。
1993年12月,基于国际核扩散的严峻形势,机构理事会决定实施一项称为“93+2计划”的具有改革性质的重要方案,打算从1993年开始,用约2年时间,开发和试验一些新的保障措施,以加强机构探知已接受全面保障国家从事秘密核活动的能力。中国积极参加了该计划的全部活动,并就该计划的指导原则提出了系统意见。在处理相关技术与法律问题时,中国进一步提出的意见对“93+2计划”的最终实现,具有建设性和指导意义。1998年12月,中国签署了“93+2计划”制订的附加议定书;2002年3月完成了生效法律程序,中国成为5个核武器国家中率先实施该附加议定书的国家。中国积极参加和全力支持“93+2计划”的行动,为国际防核扩散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在核不扩散法制建设方面,中国非常重视机构的保障监督活动和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有核出口时,尽管当时中国尚不是机构的成员国,有关部门遵循国家的核不扩散政策,已经把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作为中国核出口的重要前提条件。1997年5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同年9月,中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使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作为中国核出口活动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法制化。2004年,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修订了上述的国家核出口管制条例,赋予机构对中国核出口的接受国实施全面保障的更为广泛的责任。这样使机构能够在更大范围上,完成其核不扩散保障监督的责任和使命。
核材料保安是与核不扩散和防范恐怖主义行为密切相关的重要领域。中国对核材料实行严格管制,严防核材料由任何个人或团体非法生产、使用、拥有和掌握。1989年1月,中国加入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并按照机构建议的保护标准进一步加强了核材料实物保护措施。中国多次为机构举办核材料实物保护培训和研讨会。中国支持机构在核材料保安领域所做的努力,并已通过法律形式把它作为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和出口的必备条件之一。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核能和平利用协定中,也无一例外地载有参照机构推荐的标准实行实物保护的条款。中国支持适当扩大《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适用范围,以适应进一步加强反恐合作的需要。
推进机构工作与发展
机构在促进活动和保障监督两大目标方面取得成功的同时,也提高了解决重要问题的能力,其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中国在与机构合作20年的实践中,参加和经历了机构工作与发展的整个历程,并对其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作为一个有完整核科技工业体系,并致力于核能和平利用的核武器国家加入机构并成为机构的指定理事国,使该机构在国际核事务活动中更具代表性和有效性。
——20年中,中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参加了机构的历届大会和理事会所有会议,全力支持机构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的工作,参加机构年度报告、预算决算、接纳会员国修订《规约》等重要事项审议,对机构重要决策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
——中国坚持和平协商解决争议的方针,积极参加有关和平利用核能权益和防扩散保障监督问题的磋商、斡旋,为解决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核扩散敏感问题发挥了重要甚至是独特的作用。
——中国一贯强调,机构在实现其两大目标过程中必须使其“促进活动”与“保障监督”并重和保持平衡。在国际合作中既要杜绝任何国家在和平利用核能名义的掩盖下从事核扩散活动,也要保持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核能和平利用的权利不受影响和损害。中国的这种平衡发展观点得到了成员国的广泛赞同,有利于增进广大无核武器成员国支持、参加机构保障活动的热情与信心,对机构的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中国一贯认真履行自己的财政义务。中国在加入机构以来的20个预算年度中,无一例外地按时足额交纳经常预算分摊款和技术合作自愿捐款。与此同时,中国也一贯支持机构讲求节省、提高效率的预算政策。
——中国赞成机构把工作人员的忠诚、能力和效率作为首要考虑的方针。
中国加入机构20年来,不断地把一些既有深厚核科技知识,又有相当管理能力,特别是有国际合作经验的专家推荐到机构秘书处任职,这些职员为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中国的资深专家为机构专业决策提供咨询顾问。
20年来,中国在机构政治和专业性事务中的作用和贡献有目共睹。中国在处理机构事务中的顾大局、讲平衡、重协商、求合作的精神受到了成员国的一致赞誉,中国代表和专家在包括机构在内的国际核事务的舞台上受到了普遍爱戴与尊敬。中国在机构的表现已经为自己在国际核社会中树立起一个负责任大国的鲜明形象。
(作者系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际合作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