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原子能机构网讯] (记者 古新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中核集团公司前总经理李定凡日前提出议案,建议启动《中国国家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关于原子能事业有7个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或办法,有3个国务院行政法规性文件,这些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基本上都是就某一方面内容制定,存在着内容不全面等问题。随着我国的原子能事业发展迅速,需要以法律来进行规范。 由36位代表联名签署的《议案》指出,原子能事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产业,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象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原子能事业实行军民结合的方针,重点转向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推动原子能领域高新技术的和平利用。目前,我国核电的总装机容量为870万千瓦,占全国电力装机总容量的2%,根据国家“适度发展核电”的方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明确了核电的远景规划:到2020年, 中国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3600万千瓦。与此同时,与核电发展相配套的核燃料工业体系也将初步形成;以放射性同位素与核辐射技术为代表的核技术应用,在我国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地质勘探和科学研究领域也越来越广泛,涉及国民经济的多个领域。 原子能的开发与利用对环境保护、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机构的监测数据,十多年来,秦山、大亚湾核电站的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量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秦山和大亚湾地区的环境放射性水平保持在本底水平。世界核电多年运行经验以及世界核电站运营联合会的统计数据表明,10项具有核电安全性的指标都有了明显的改进,平均每百万千瓦年死亡人数远小于煤电和气电。全世界核电每年避免了2亿多吨二氧化碳排入环境。原子能事业具有系统性特点,主要体现在原子能的开发、利用从铀矿地质开始,历经采矿、选冶、同位素分离、元件制造、核设施运营、后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直至核设施退役等所有环节形成了封闭而又开放的大系统,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议案》认为,需要一部专门的原子能法来进行监督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原子能和平利用的发展,原子能事业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日益紧密,从事原子能事业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因此,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产生的社会关系较之以前要广泛和复杂得多,单靠行政手段和一些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已难以起到全面、有效的调整作用,依法管理,通过法律制度确保安全、合理有效地开发了利用原子能,也就成为促进和保护我国原子能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原子能领域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也需要不断加强、完善原子能利用的立法工作,与国际社会接轨,确保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基本利益,履行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有关承诺。 36位代表认为,中国作为一个有核国家, 和平利用原子能已经有几十年,深感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急需的法律,应当成为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