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原子能机构网讯] 2004年7月22日,法国议会通过了关于《法国电力公司和法国煤气公司及电力、煤气企业公益服务》的法律草案。根据这项法律,法国电力公司将从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将促进法国电力公司进一步加强其在欧洲市场的竞争能力,并有利于企业在发展中寻求必要的资源。
法国国务部长萨尔克奇表示,将由议员、专业人士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研究。研究工作结束之前,法国电力公司仍属全资国有企业。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国家将至少保留法国电力公司70%的股份,其它股份将向非国有资本开放。法国电公司是在戴高乐将军倡导下于1945年组建的。此次改制是公司成立以来经历的最重要的一次改革。
除改制之外,这项法律还对加强电力公益服务和执行欧盟对电力和煤气企业的指令做出了规定。
法国《能源法》规定,将提高现有核电站的性能,并积极开展更新换代的准备工作。根据这一规定,法国电力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建设法国欧洲压水堆EPR系列的首台机组。为此,一些地区表示愿意提供场址,如上诺曼底省和德龙省分别向法国电力公司正式提出PENLY和TRICASTIN核电站作为场址建设首台EPR。由于这一项目有利于拉动地方经济和提供就业机会,其它一些省份也表示极大的兴趣。(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