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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4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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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   字号: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国防科工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焊接方法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应焊接技能评定。

第四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并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五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本单位焊接人员开展技能评定,合格后授权上岗。

第六条  焊接人员资格考核管理相关单位及人员在焊接人员资格考核与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严格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有效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对焊接人员资格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焊接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选定焊接人员考核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并组织实施资格考核;

(三)组织监督检查考核单位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核准考核单位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可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焊接人员资格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组织制定焊接人员考试大纲;

(二)审查考核单位的技术能力和质保能力,对考核单位考试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

(三)组织建立和维护理论考试试题库;

(四)审核焊接人员报名材料,审查考核单位的考试计划、考试结果及相关材料;

(五)建立和维护焊接人员档案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六)承担焊接人员资格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核单位承担焊接人员资格考核相关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焊接人员资格考核相关技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焊接人员报名材料,制定考试计划;

(三)实施焊接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四)编制或确定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检验考试试件,出具考试结果报告;

(五)建立并管理焊接人员考试档案;

(六)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焊接人员考试结果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聘用单位对焊接人员的报考、使用和管理承担全面责任,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焊接人员管理制度;

(二)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并提交报名相关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三)组织对取得资格证书的焊接人员进行焊接技能评定;

(四)聘用经授权的焊接人员开展适用范围内的焊接活动,并对焊接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第三章 资格申请与考核

第十一条  申请《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资格证》的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裸视或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焊接工作满1年;

(四)具有熟练的焊接操作技能;

(五)未有依照本办法罚则中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资格考核的报考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资格考核内容包括焊接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焊接理论考试涉及基本理论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查焊接人员对军工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设备及军工质量保证相关知识,核安全文化,保密知识,焊接工艺、设备、材料等焊接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拟从事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种类的焊接活动,报考人员在参加实操考试前,还应通过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实操考试主要考查焊接人员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及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熟练焊接规定试件,并获得合格焊缝的能力。

第十四条  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均达合格标准视为资格考核合格。

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操考试,实操考试不合格的,在实操考试后3个月至2年内至多补考3次,补考仍未合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第十五条  首次参加焊接方法考试的焊接人员应当通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参加增加焊接方法资格考试的焊接人员免除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六条  本办法配套考试大纲以外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的实操考试,由考核单位组织制定考试要求及考试方案,并报国防科工局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考核一般应在经选定的考核单位开展。确因考核单位条件限制及其他原因等不能满足考核要求,考核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局上报考试方案,经国防科工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考核活动。

第四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局收到考核单位的考试结果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并向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聘用单位;

(二)焊接方法;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五)备注信息。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三)持证期间每6个月的核安全设备焊接连续操作记录证明材料;

(四)聘用单位出具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满足资格证书延续要求的,由国防科工局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5年。对操作记录和业绩情况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延续,需重新申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取得外国公民权或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依法对考核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考试过程、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考核单位应当配备与拟从事的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焊接设备和仪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保证考核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单位组织开展焊接人员考试档案管理工作。考试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六条  考核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考试管理规定实施资格考核,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持续建立健全焊接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配套程序,定期对焊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考核和岗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焊接人员原则上应固定在一个单位执业。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确需借用其他单位焊接人员,应报国防科工局审查备案;借用单位应将借用焊接人员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对焊接活动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九条  焊接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其拟聘用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变更后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用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原资格证书失效。同时,拟聘用单位按要求重新进行焊接技能评定和授权。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焊接人员资格考核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防科工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

第三十一条  焊接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国防科工局撤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焊接人员超出资格范围开展焊接活动的,由国防科工局责令其停止相关焊接活动,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违反焊接工艺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防科工局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资格证书的,由国防科工局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焊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国防科工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考核单位或考核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考核条件变化、考核工作管理混乱、考核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考核制度,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资格证书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国防科工局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焊接人员:本办法中的焊接人员是指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

焊接方法:本办法中的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动中的电弧焊(焊条电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电子束焊、激光焊等)以及国防科工局认可的其他焊接方法。

第三十七条  资格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定标准,以及考核单位认定标准由国防科工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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