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原发〔2020〕8号
为更好地利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规范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事务管理,依据我国外事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现发布《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事务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原子能机构
2020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利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规范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事务管理,依据我国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事务的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事务应遵守外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我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的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代表我国政府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事务。
第二章 政策性事务
第五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制等决策性会议。
第六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按照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会同外交部组织有关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的国际公约或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条约、协定的谈判。
第七条 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协议、实际安排、谅解备忘录等合作文件,意向单位应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原子能机构批准同意后签署,签署后向国家原子能机构备案。
第八条 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协作中心、技术网络或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成立联合中心等合作机制,意向单位应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原子能机构批准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缴纳国际原子能机构会费与技术合作基金捐款。
第十条 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预算外捐款应按照我国向国际组织捐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负责履行保障监督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国籍国际职员、初级专业人员、免费专家、实习生等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达成的协议办理。
第三章 技术性事务
第十三条 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主办的国际大会、技术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专业性会议的个人,原则上应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并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际合作管理系统提交报名资料,国家原子能机构进行审核后,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名。
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设立的各类专家委员会、专业咨询组、技术工作组等机制性会议的个人,国家原子能机构根据其所在单位推荐并进行审核后,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名,任期内无需再次提名。到国际原子能机构兼任职务的,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承办国际原子能机构专业性会议或技术交流等活动,国家原子能机构征求承办意向单位意见后,向国际原子能机构告知承办意见。
第十五条 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协办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出会议的具体方案,明确应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承担的职责,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
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指国际会议,应按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来华开展同行评审服务,意向单位应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向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出邀请,并经国际原子能机构确认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访华,由国家原子能机构履行报批程序后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副总干事访华,由国家原子能机构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其他官员或专家访华,由接待单位邀请。
第十八条 其他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项目派员来华进行科学访问和进修等活动,国家原子能机构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向国际原子能机构告知接收意见。
第十九条 编译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编译单位可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原子能机构软件、数据等信息资源,使用单位可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参与国际合作事务的个人业务能力及语言水平应符合有关活动要求;推荐单位负责个人政治素质资格审核,承担外事管理、保密管理责任。
第四章 技术合作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与申报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国家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技术合作项目管理要求组建项目团队,编制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定期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汇报进展,接受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合作项目管理要求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缴纳项目参项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事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事务中涉及的台湾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达成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